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双减”政策落实不到位等情形,相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将被问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日前印发《北京市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首次对教育督导问责实施进行具体规范,将于8月1日起实施。
实施细则结合本市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对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情形、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情形、督学和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问责情形逐一予以明确和规范。
在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方面,片面追求升学率,违规下达升学指标或将升学率与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教育结构失衡、学校布局规划落实不到位,中小学学位供给明显不足;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劳动教育保障和实施不到位;“双减”政策落实不到位,中小学减负工作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形均入列,将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办学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实施细则按照办学状况、招生入学、课程开设和教材使用、师生管理、安全管理等维度逐项列出问责情形。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如存在违规补课、课后服务不规范;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违规收费、抽逃资金、违规颁发学业证书和恶意终止办学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卫生防疫主体责任、食品安全负责制不力,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不达标,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食品安全事件或重大涉校案(事)件等,将被予以问责。
实施细则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辖(属)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在问责方式上,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建议等;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建议、处分建议等;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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