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教育界网 > 教育热点 >正文

暑期将至,河南为体育类校外培训“划杠杠”

教育热点
作者:转载 发布时间:2022-06-22

近日,记者从河南省体育局获悉,为落实“双减”工作部署,促进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对准入条件、场所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收费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01          

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

30万元人民币

 

在机构设置方面,《指南》明确,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对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同上述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要求。

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所设置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02          

不得使用住宅、地下室

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在场所设施方面,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及设施,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场所的房屋(不动产)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签署2年及以上的有效租赁协议(或合同)。

培训机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所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空间,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培训机构用于开展校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03          

每班次培训学员人数

不超35人

 

《指南》规定,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是指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教学、教研人员应熟悉体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

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应专业水平的培训能力。

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应持至少一种证书,包括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体育教师资格证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省级(含)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同时,明确规定教学人员、教研人员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培训机构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聘用在境内的外籍执教人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严禁聘用在境外的外籍执教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文章来源:东方今报

  • 阅读(3561)
推荐文章
发表评论
登录 后评论
登录教育界网
用户注册
重置密码
登录
忘记密码 创建帐户
获取验证码
注册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获取验证码
确认
已有账号,立即登录
提示用户信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