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征集《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其中的第八条内容广受机构校长们关注。
第八条指出: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将以下两种收费方式明确告知学员,供学员自主选择:一是“一次(一课)一结”的即期交易收费方式,鼓励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采用即期交易方式;二是通过预先存入存管银行培训费的预付费方式。
如果学员同意不采取即期交易方式,则应根据本条规定采取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
也就是说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收费方式将采用两种形式。
1、一次(一课)一结的形式,也就是每上一次课付一次费,即期交易,当场结清。鼓励。
2、按常规操作,预先存入存管银行,收费不能超过60课时或者时间跨度不能超过90日。
其实,相类似的收费方式早已有城市公布,比如说宁波、厦门等。
2021年11月,浙江省宁波市推出构建“互联网+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学费监管办法,按照“成本预拨—计次消课—隔天划算”实施闭环监管。
2022年1月,厦门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试行)》,提到,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且只能选择一家托管银行开设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托管银行平台的预收费采取“一课(项)一消、一周一结”模式实施监管。经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家长)共同确认已完成的课时或服务项目后,托管银行按课时费用或服务项目费用进行结算,7日内将课时费用转入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资金存款账户。
以下为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预付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原文: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对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管理,有效保障培训课程预付费安全,切实维护行业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等有关规定,参考《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适用】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营利性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开展校外培训活动。参考《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专业分类要求》,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主要类型包括: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戏剧、曲艺五大类,以及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培训机构。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预付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通过预付式收费的,可自主选择符合预付资金存管条件的本市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应将预收资金全部进入存管银行的收费专用账户,并根据属地监管部门要求,通过存管银行全额纳入监管范围。
第四条【宗旨原则】按照“加强规范、保障发展、行业引导、分类监管”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预付费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夯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条 【属地管理】本市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本级其它相关部门,指导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对区域范围内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各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是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要及时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机构基本信息。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与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和存管银行的沟通,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向本级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立登记审查意见,依法依规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准入工作。
各区应建立健全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属地街道(乡镇)组成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通过“双随机”等联合检查方式开展日常检查。
第六条 【信息公示】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机构名称、预付费存管银行、培训项目名称与计划、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培训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应与学员(包括未成年学员监护人或成年人学员,下同)签订《北京市营利性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办理收费和退费事宜,保障学员合法权益。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学员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退费办法等事项,并保证学员能够便利、完整、充分地阅览和理解。对涉及学员义务或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权利的内容,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第八条 【收费和拨付规则】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30日收取培训费用,不得指定或强制学员使用预付费方式。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将以下两种收费方式明确告知学员,供学员自主选择:一是“一次(一课)一结”的即期交易收费方式,鼓励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采用即期交易方式;二是通过预先存入存管银行培训费的预付费方式。
如果学员同意不采取即期交易方式,则应根据本条规定采取预付费方式。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或时间跨度超过90日的培训费用。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按属地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要求,自主选择符合预付资金存管条件、在本市注册的银行,开立唯一的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双方签订合同后,学员应及时将约定时间跨度内的预付培训费用全部进入选定存管银行专用账户,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收培训服务费,应按规定为学员开据正式发票。同时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向存管银行提供培训进度、分次付款时间、学员信息等信息。存管银行按相应的培训进度分期划转资金给培训机构。具体拨付规则为:
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风险低、信用优秀)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可经学员同意(以双方合同为准)选择采用“周结(存管银行在每周培训项目课程完成后按规定时限划拨)”形式向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划转资金。
在本市注册登记已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B(风险一般、信用良好)或在本市注册登记未满三年且“风险+信用”评级为A和B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4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
在本市注册登记且“风险+信用”评级为C(风险较高、信用中等)和D(风险高、信用差)的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培训进度达到培训课时的60%时,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40%;培训结束后,存管银行按照约定划转剩余的培训费用(即全部预收培训费用的60%)。
预付费方式存管银行每次划转当期资金应当是在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完成规定进度培训课程7日后的3日内划转,学员在此7日内可按合同约定渠道提出异议并通知存管银行,在培训双方通过协商未有效解决问题之前,存管银行暂不划转相关资金,但学员超过7日未提出异议,视为学员同意资金拨付。
第九条【退费管理】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在招收学员、收取费用、签订培训合同时应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学员在交付预付资金后7日内,尚未使用预付费用接受服务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学员在交付预付费资金后7日内接受培训机构提供的免费体验或试用服务的,不影响学员行使无条件解约权。学员因支付预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第十条【预付费监管】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和存管银行应通过存管专用账户加强对学员预付费的风险隐患管控,保证资金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双方均应及时将预付费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信息报送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等行业监管部门。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和存管银行应定期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等行业监管部门报告预付费使用情况;如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存在不配合资金监管的情况,存管银行应及时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通报。
存管银行应保障学员预付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对纳入存管账户的预付费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付费出现异动的,应及时向属地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报告。存管银行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存管费用。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在校外培训项目约定内容和标准之外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非法集资,不得以文化艺术类培训的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对于学员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班退费事宜按照双方培训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一条 【数据安全】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和存管银行应加强网络安全保障,切实做好培训信息数据安全防护,与市、区两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管理平台进行对接,确保培训数据安全、学员预付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各区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加强预付费资金监管信息化建设。
第十二条 【台账管理】各区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及时核验和更新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台账,并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向市级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提供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工作台账和预付费资金的监管情况。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纠纷处理机制,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渠道。
学员与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因文化艺术类培训收、退费等问题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行业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属地的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对与预付培训费用有关的其他内容,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的相关法律责任,依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内容来源: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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