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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科考研网举证澄清:不是“差评”,而是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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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无限转载 发布时间:2022-01-18
1月17日早7点,澎湃新闻发布了一篇标题为《研究生网上留言“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一审被判侵犯名誉权》的文章,该文章发布后顿时掀起轩然大波,不仅引发网友的激烈探讨,还引起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大家的争议点集中在于,差评与侵犯名誉权之间的边界到底在哪里?这个度到底是以什么标准去衡量?

在经过一上午的发酵后,事件的主角——文科考研网,也在17日下午就此事件在公众号发文进行了澄清说明。

 

        01          

不是“差评”

而是诽谤

 

1月17日下午2点55分,文科考研网发文《事件真相:起诉原因不是“差评”,而是诽谤——文科考研网从未剥夺也无法剥夺谁的差评权利》,文科考研网指出:“该研究生不是在网上留言正常的“差评”遭起诉,而是无中生有、造谣生事,带着主观恶意诽谤本网。评论者大概率是没看全文,至少是没认真看全文,甚至仅看标题便武断地认为本网真是因正常的“差评”而起诉,从而迅速生成一种不客观的印象。”

随即,文科考研网列出了证据,以此来证明自己并非是过错方,并表示,“对于近期出现的侵犯我司合法权益的恶意攻击及诽谤造谣行为,我们也将始终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以下内容来源于“文科考研网”公众号:

澎湃新闻于2022年1月17日晨刊登了《研究生网上留言“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一审被判侵犯名誉权》,引起了很大反响。新闻媒体报道事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报道,但澎湃新闻网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这则报道的标题就明显误导读者,文科考研网从未剥夺也无法剥夺谁的差评权利。

实际上,只要认真看完全文,就可以感觉到方某(报道中化名为张铭)的言论明显是不负责任。

试问,他的评论“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有什么事实根据?本网怎么拉架?又网暴了谁?这是正常的“差评”吗?显然就是造谣生事。

其次,澎湃新闻在发表报道之前,仅仅是听了方某(报道中化名为张铭)一面之词,没有向文科考研网以及司法机关核实,导致报道内容的阐述带有明显偏向。而且被告方某(报道中化名为张铭)没有出庭,败诉后不服,通过新闻媒体断章取义,恶意抹黑,蓄意制造舆论压力,意图影响司法公正。

针对网络报道:差评就起诉消费者,我方做如下澄清:

1、文科考研网2005年创立以来,兢兢业业,切实有效的培训质量,每年为高校输送大量优秀人才。口碑良好,好评率99.22%(淘宝店评价证据1)。我们尊重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培训市场那么大,您可以选择我家,也可以不选,并不是我们一家独大!您也可以针对我们的商品质量和服务给中评差评,我们都完全尊重!(淘宝店评价证据2)更不会网曝消费者,如果给我差评我就在网络公开宣布报道等。文考网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如有文考网涉嫌侵权之举,请广大消费者通过12315,淘宝网,法院起诉等,本网愿意接受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抚慰金等请求;被告方指出的我网网曝消费者,服务态度差!纯属捏造事实,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文考网商誉的社会评价。

2、被告方某(报道中化名为张铭)于2020年2月28日花700元购买了文考网外交学院国际关系考研复试课程,(证据4),并于2020年3月9日确认收货。(证据4)2020年4月9日匿名恶意发帖,2020年5月后微信聊天感谢文科考研网提供的复试课程和公共物品。(证据5)

针对以上购物过程,我方做如下举证:

本网是淘宝企业店铺,有正规的公司营业执照,受工商局管辖监督,消费者保障金支付了10222元。(证据1)产品存在长达3个月的售后期,售后期间提出质量问题,淘宝均需要卖家积极处理。

如果我方提供的辅导培训内容差,赠送材料质量差,价格贵,那被告方某完全可以在老师教学课程期间提成异议,通过退款,换老师等方式达到期望目的。

但是被告方某(报道中化名为张铭)在买课后,从没通过任何途径反馈过对课程不满的想法,没有退课退款,甚至在考研分数出来后,还多次从文考网这里打听到排名等内部信息。(证据6)考上研究生后还发了感谢课程的言语。(证据6)

3、被告方某(报道中张铭)说文考网服务态度相当恶劣。对此,我们把和被告全部聊天记录截取(证据6),并没有任何态度恶劣的表现,甚至被告从我方这里得到的是无私的帮助(比如提供他的分数所在档次,预估是否能考上)。我们问被告,你觉得客服态度恶劣表现在哪里,被告以不在这个手机等借口推脱。(证据9)所以“服务态度相当恶劣”完全非被告个人消费体验的评价,完全是故意诽谤,而被告提供的一些客服态度差的截图也非我方聊天记录。

法庭上,方某(报道中张铭)和“马倩”均无正当理由缺席一审开庭,并且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在知乎言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同时,本案判处具体案件判决可查:(2020)桂1302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

最后,本网将方某(报道中化名为张铭)跟本网客服人员的(全部)对话公开,让公众评判其在知乎平台上的言论是其“内心真实感受”,还是歪曲事实、造谣诽谤。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这是几乎每一件网络维权案件都会提到的一句话,但这并不只是一句口号。网络空间是开放、平等、自由的,我们也尊重每一位网友的言论自由。但是自由的言论也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同时,每个人也应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主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本案中,涉案文中大量恶意攻击言语,构成诽谤,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故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知乎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详见(2020)桂1302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

同时,对于近期出现的侵犯我司合法权益的恶意攻击及诽谤造谣行为,我们也将始终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02          

是差评

还是诽谤

 

事件起因是澎湃新闻于1月17日发布了一篇名为《研究生网上留言“差评”遭考研机构起诉,一审被判侵犯名誉权》的文章,该文一经发出后,迅速被各大媒体转发。

文章大概内容为,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 “文科考研网”(下称“文考网”)的评价,他与另一名用户一同被起诉至法院,被判名誉权侵权,并赔偿原告数千元经济损失。

张铭介绍,他2020年2月购买了文考网的复试班,课程结束后,他认为课程质量一般。一个多月后,他在知乎“文考网怎么样”话题下,匿名评价时称“......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铭上述言论中“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被网暴”用词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另一知乎账户“马倩”也因评价文考网言论中“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等”用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铭和“马倩”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分别向文考网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另外,平台方知乎网也被告上法庭。原告文考网表示,除两被告外,还有多名匿名用户在知乎上发表类似评论,这是知乎用户对文考网的造谣、诽谤和污蔑,带来了名誉和经济损失。原告要求知乎删除,但其迟迟未处理。在原告把知乎告上法庭后,后者把相关言论删除,遂原告放弃了对知乎的诉讼请求。

据悉,目前原告文考网和被告张铭、“马倩”都提交了上诉状。法院会将整理好的相关材料邮寄上诉的各方。

同时,文考网负责人称,法院一审判定两名被告名誉权侵权,但文考网方面认为,在该案上所花费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等,也应该由两名被告承担,遂提出上诉。

 

          03          

如何衡量

边界在哪

 

此次事件也引起了专家学者的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吴丹红称,结合以往事件,如果这两位学生在报名相关考研机构后,因对其提供的服务不满而进行了所谓的“差评”,即使其言语有些主观、过激甚至片面,但是只要其是基于自身真实的消费体验和感受做出的评价,并不存在恶意捏造事实,抹黑、侮辱、诽谤商家名誉的情况,则不应当构成侵权。

但吴丹红也表示,由于目前该案件信息尚未完全披露,对其中是非曲直也难以做出一个准确的判断。但是在认定消费者“差评”构成名誉侵权的问题上,法院应当保持一个相当慎重的态度。

律师岳屾山表示,消费者有权利对商家的商品和服务提出批评的权利,这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一个评论、批评或者建议,都应在已有确定的事实基础之上做出。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商家与市场也应该对“差评”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尺度应该更松一些,不要稍有过激言论就认定为侵权。从法律平衡角度,最根本的保护对象还应该是消费者。只有商家和消费者都认可和善用这一评价体系,它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全国消费经济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工商大学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认为,被告张铭在知乎网上匿名发言的言论,侵权事实相对较轻,根据《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张铭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考虑张铭是真实考生,可以发表自内心真实感受,他也是正当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法院在综合考虑后,没有接受原告罚款两人各5万元,而是罚款2500元,这是合乎情理和法理的。

洪涛认为,网络条件下,个体网民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网络的服务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是,对消费者网络权益的保护也是一个应该考虑的问题,从法律平衡角度,其最根本的保护对象还应该是消费者。

值得注意的是,2021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以下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其中包括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等互动行为。

2021年12月21日,淘宝网也发布关于《淘宝网评价规范》规则变更公示通知,规定不得以物质或金钱承诺引导买家进行“好评”,包括但不限于:全五星返现、好评返现、好评免单、好评返红包、好评返优惠券。新规于当年12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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