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省发改委官网发布《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要求,并结合地区实际情况,拟对广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收费范围和项目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向接受培训者收取培训费。学科类校外培训范围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科学(物理、化学、生物)以及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具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标准为我区最高限额。线下培训课时标准时长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我区各市、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具体基准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收费标准最高限额范围内,根据当地学科类校外培训成本、群众经济承受能力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培训机构在本文件实施前的收费标准低于政府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三、收费监管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按规定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二)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收费场所、收费公示栏(墙、牌)、招生简章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时长、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三)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等资料报备制度,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辖区内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收费情况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五)培训机构应严格预收费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 60 课时的费用。
(六)各级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及时查处学科类培训超出行政府指导价收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本通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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