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规定》的通知,对场地有明确要求。
按照规定,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地(包含办公、培训和其他必备场地),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中应明确双方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科技类培训机构培训场地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达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属于《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的室内培训场地,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出具备案凭证并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已建成、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不完备或缺失的培训场地,按照山东省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有关要求及处置政策,在专项治理规定的时间内,本着因地制宜、依法简便的原则,通过补交材料、采取工程措施、进行评估等方式,补办完善相关手续。
科技类培训机构用于开展科技培训的室外(户外)场地,属于不涉及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使用室外(户外)场地开展培训的机构,应有室内办公场所,并在办学许可证上注明室内和室外地址。
科技类培训机构不得使用、租赁或借用居民住宅和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面积(含室内外培训区域和室内办公区域)应当与培训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其中培训场所面积(含室外场地)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2/3,有场地标准的培训项目(含室外)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实验操作类培训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培训项目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地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培训教室设施设备要按照培训内容设计要求和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要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科技类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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