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发布关于举行《昆明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同时公布了《昆明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所指的昆明市市级民办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补助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引导规范、促进发展”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昆明市各级教育体育部门主管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优先补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申报条件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依规办学,教育教学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发展潜力,连续两年及以上年检合格,新审批学校除外;产权明晰,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并依法办理了验资过户手续;财务管理规范,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并纳入资金监管;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部门补助的,不得重复申报。
近三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不得申报补助资金;在资金使用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收回资金;查实有违规收费、违规招生、虚假宣传、师德师风问题等行为的;受到行政部门处罚或处理的;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师生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不宜补助的情形。
补助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补助包括办学水平提升补助、教育质量提升补助、教师队伍建设补助和其他补助。
办学水平提升补助中,当年创建成省一级三等、二等、一等普通高(完)中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创建成国家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补助,当年创建成省级优质中等职业学校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当年创建为市级及以上的教育体育部门认定的特色学校,按认定项目数量和认定单位级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国家级5万元/项、省级3万元/项、市级2万元/项。
教育质量提升补助中,对年检结果为“合格”且得分位于所在县(市)区前5%的民办学校,按照得分从高到低分为三档给予一次性补助。得分位于纳入补助范围内前20%的学校给予15万元补助,随后30%的学校给予10万元补助,其余学校给予5万元补助。所有比例计算时向下取整。
教师队伍建设补助中,对当年有教师在本校任职期间获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国家级荣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类教育人才、正高级教师,昆明市“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春城教学名师的民办学校,按国家级每名10万元、省级每名5万元、市级每名3万元给予学校一次性补助。
此外,受市教育体育局委托招收公费学位的民办普通高(完)中,按实际接收在校公费学位生年生均1500元的标准给予学校一次性补助。
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要求,补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教学研训等。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工资性支出、人员报酬、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支出;投资、支付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等支出;购买交通工具等费用性支出。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补助资金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定期对各县(市)区绩效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分配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民办学校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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