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合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合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委市政府推进“双减”工作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服务行为,维护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切实维护培训机构及消费者(包括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参考《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合同》。
二、《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合同》由使用说明、特别提示、正文和附件4部分组成。使用说明明确了《合同》的适用范围,提出了使用的注意事项。特别提示主要从规范培训收费、规范培训行为、预防纠纷角度以及预付消费风险等方面对消费者和培训机构进行提示和告知。合同正文包括培训服务、培训收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退费、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附件包括甲方服务项目说明与教学安排和双方对具体服务内容进行约定的其他内容。
三、《合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合同》使用说明第二款明确,《合同》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而《北京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第二条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以培养科技兴趣爱好、提高科学素质为目的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主要类型包括机器人、编程、科学实验三类。
四、《合同》向消费者做了哪些重要提示?
为提示消费者理性消费、规避风险,《合同》将特别提示内容放在第二部分,写明“培训周期长、费用额度大的预付费培训具有风险,请谨慎选择”,同时就培训机构收费行为等做了明确提示,主要包括:一是培训机构不得使用培训贷款方式收取费用,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培训机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通过银行全额纳入监管范围;二是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三是对于使用租赁场地进行培训的,一次性缴费时间跨度应尽量不超过场地剩余租赁期限;四是培训机构不得开设学科类相关内容;五是培训结束时间线下不得晚于20:30,且不得留作业;六是培训机构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七是教学、教研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并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五、《合同》约定的培训机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合同》第四条约定了培训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培训费用;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以培训机构名义开具的正规发票;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培训机构有效证明文件、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和教学人员资格等信息;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培训管理制度,并要求消费者执行;应确保不出现打骂、体罚等损害学员身心健康或合法权益的行为;若改变培训方式,须双方协商一致;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书面同意,不得将约定的培训服务转让给第三方,不得擅自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
六、《合同》约定的消费者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合同》第五条约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按照约定接受培训服务的权利,并按时足额缴纳培训费用;对培训过程以及培训人员的从业背景和执教信息享有知情权,可以通过公开课、学习报告等适当方式了解学员的学习状况;应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和课堂纪律,不得妨碍其他学员的正常学习活动;不得从事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当行为,如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擅自对培训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未经培训机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课程转让给第三方等。
七、什么情形下可以全额退费?
《合同》第六条约定了应全额退费的情形:一是消费者在缴费后7日内没有接受服务的,可以要求一次性全额退费;二是消费者所报班次低于最低开班人数不能开班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全部培训费。
八、退费时如何计算费用?
《合同》第六条约定:按课时收费的,已消费培训服务费=培训服务费÷总课时数×实际消费课时数;按周期收费的,已消费培训服务费=培训服务费÷总天数×实际消费天数,实际消费天数按书面提出的终止消费时间减去开始消费时间计算。
九、哪些行为属于违约?
《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培训机构违约的具体情形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培训机构违约的主要情形包括:未达到约定的场所、教师等培训条件;培训许可证、营业执照过期或被吊销;提供的服务与招生简章或者宣传材料中的相关说明和允诺不相符;擅自将学员转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培训等。消费者违约的主要情形包括:除因身体健康状况有特殊情形外,申请提前退学;擅自将听课凭证转让、出借给他人使用;违反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妨碍其他学员正常学习活动;私自复制、散发和传播甲方培训材料、课件或者课程视频等。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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