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圣足 教育部全国校外培训教育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以下简称“《促进意见》”),其中“激发改善型服务活力”(教育和培训消费)部分提出,要“推动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指导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非学科类优质公益课后服务。”该举措旨在进一步优化和扩大教育服务供给,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的教育服务消费需求。对此,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应该完整把握、准确理解,才能有的放矢、落到实处。
首先,社会培训机构类型丰富而不局限于某一类培训。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有关“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的定义,该类教育指我国学校教育制度以外,经教育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政府部门、企业、社会办的职业培训、就业培训和各种知识、技能的培训活动,以及教育辅助和其他教育活动。参照该定义,社会培训机构的业务类别涵盖职业技能培训、体校及体育培训、文化艺术培训和教育辅助服务等类型。
可见,《促进意见》从广义上所谈的“社会培训机构”,是一个大概念,包括了各类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其面向对象既包括中小学生培训,也包括成人培训,并不是特指某一个具体的培训机构类别,更不仅仅是与中小学生相关的学科类培训或非学科类培训。
其次,促进教育服务消费并非放松对学科培训的监管。
众所周知,在开展对中小学生培训市场治理之前,广大家长学生既苦恼又不得不卷入“内卷”式培训市场,而这一市场也陷入了广告营销经费暴涨、师资资源遭到严重炒作、各种“名师班”让家长花销无止境飞涨等非理性的困局。
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策部署。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之后,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更是把“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写入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教育部2024年工作要点》再次提出,“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加强线上线下巡查……严防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规范非学科类培训监管。”
从宏观制度走向和基本经济规律看,目前并没有放松学科类培训管治的迹象和理由。不仅如此,地方各级政府“双减”协调机制都在正常有序运行,而且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监管正逐步走向常态化、长效化。对此,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该保持清醒认识,而不应对宏观形势产生误读和误判。
再次,提高服务质量是培训机构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于包括社会培训服务在内的教育服务需求正在不断提高,网络上对于部分“物不美价不廉”的培训的质疑与投诉也日渐增多。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及率已达到很高水平的情况下,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内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都必须也只有面向公众需求,努力丰富服务类型,大力拓展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获得消费者认可、赢得市场竞争。
另一方面,从服务教育强国建设需要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考量,各级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参训学员的文化素质、科学素养和劳动技能等,正是为提高各行各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并最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贡献。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对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同样具有正向的意义和积极的作用。为此,按照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的总体部署,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不断完善和坚决执行各项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依法落实涉及民办教育及社会培训的鼓励和支持措施(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津贴、税收减免、用地优惠等),引导各类社会培训机构进一步端正办学理念、秉持公益属性,同时面向公众需求,细分市场、优化定位、培育特色,努力丰富服务类型,不断提高服务品质,从而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好地服务于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大国建设。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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