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云南省教育厅发布《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明确:存在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等8种情形年检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办法》要求: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审批(审核)、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线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年检。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培训机构,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详情如下:
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全省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推动全省校外培训监管常态长效,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审批(审核)、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岁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线下校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接受年检。
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培训机构,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
第三条 【责任分工】省、州(市)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行政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统筹、监督、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学科类、体育类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县(市、区)科技、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分别牵头负责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年检工作,教育等行政部门配合。
第二章 年检主要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年检内容和标准】按照《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年检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培训机构党建工作、依法办学、教学管理、办学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各项年检指标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年检程序】培训机构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机构自查。从每年1月1日起至2月底,培训机构认真对照《指标体系》对本机构上一年度培训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
(二)报送材料。培训机构在每年3月底前,向牵头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组成年检工作核查组,核查工作以材料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座谈交流、个别谈话、随机访谈和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监测、调查或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牵头部门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年检核查工作,并出具年检结果。
(四)公布结果。牵头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公布年检结果。
第六条 【提交材料】培训机构接受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校外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设立审核表》原件,《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三)与主要观测点相对应的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按年检指标体系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培训机构送审时,须提供所有材料的纸质稿和电子稿,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纸质稿应加盖公章。上一年度年检中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还应提供相应的整改情况说明及支撑材料。
第七条 【暂缓年检】培训机构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应当向牵头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但最迟不能超过2个月,每年推迟次数不超过1次。
第三章 年检结果的认定及运用
第八条 【年检结果】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对照《指标体系》实行量化计分,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合格:70分≤年检得分≤100分;
(二)基本合格:60分≤年检得分<70分;
(三)不合格:年检得分<60分。
第九条 【结果认定】培训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的;
(二)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或设立审核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的;
(四)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等许可范围的;
(五)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的;
(六)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处以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八)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或不配合年检工作,或拒不接受年检的。
第十条 【结果运用】年检结果为“合格”的培训机构,常态化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名单,加强监管和指导。
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培训机构应当向年检牵头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年检牵头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培训机构,未完成整改的,下年度年检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对年检结果为“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暂停开展培训;未完成整改的,下年度年检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应按照规定吊销其办学资质并公告,同时函告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培训机构实施停止活动、吊销其办学资质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年检的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 【申诉核查】培训机构年检不收取费用。培训机构对年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牵头部门提出申诉。经初审,申诉理由成立的,由牵头部门组织重新核查,根据核查情况重新认定年检结果;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参加年检工作的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年检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公示时间
2023年11月22日—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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