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省教育厅会同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共同研制印发了《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牵头组织同级科技、文旅、体育等部门共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同意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
培训机构实行“一证一址”“一址一证”。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加强安全保卫、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制度。培训机构应当在走廊、教室等关键点位及人员密集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培训机构不得在非学科类培训项目中开设学科类培训内容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违规组织学员参与未经国家省、市、县(市、区)备案的竞赛活动。培训机构不得与中小学校勾连牟利,参与普通中小学校课后服务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培训机构发布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或者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合理确定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主动公示并接受公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所收取的培训费用应全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先上课后付款的培训模式。
培训机构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手段,依法予以处理。
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等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按照流程重新进行审核登记并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来源:沈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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