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开展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3〕31号,以下简称《通知》),同时出台《江苏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省标”)。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推进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我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范围主要为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和从行业企业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产业教授、产业导师等)。公共课教师、校内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其他人员以及依法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其他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符合相应条件可参照实施。“双师型”教师认定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影响期内不得参加认定,已认定的要予以撤销。强化教师教学水平、专业技能、实践经验和社会服务能力要求,注重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发展实绩。
《通知》强调要落实“双师型”教师的责任义务。经认定的“双师型”教师,仍应积极参加行业企业实践和继续教育培训,在教学业绩、教育研究、专业实践、社会服务等方面产生新成果,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学校应将上述表现作为“双师型”教师考核、认定或续聘(校外兼职教师)的重要依据。对发挥积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双师型”教师,在职务(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绩效考核奖励和培训研修等方面优先考虑。
我省“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按照教师自主申报、机构统一认定、省级检查复核、集中备案管理、规范使用考核等程序、要求组织实施。根据职业院校隶属关系,认定工作分中职(含三年制、五年制学校)和高职(含职业教育专科、本科学校)两个层次。中职“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统筹,高职由高等职业学校自主进行,结果分别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通知》要求省、市、校均要建立健全公示公开、抽查复查、责任追究、过程追溯等制度,加强专业组织建设、专项工作研究并保障相应的工作经费。
“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报认定。为充分运用基层和学校职称评审结果,减轻教师重复申报、学校重复审核或评审的负担,我省“双师型”教师认定有两种渠道:一是直接认定,职业院校教师同时具有教师系列职称证书和非教师系列职称或相应技能水平证书(以下简称“双证”),具备一定的实践能力或专业成果,可直接认定初、中、高相应级别的“双师”;从行业企业引进的省级产业教授、技能大师、非遗传承人等,具备合格教学经历和产教融合工作实绩的,可直接认定中级以上“双师”。二是申请认定,在“双证”缺失或不全的情况下,教师可凭本人教学、研究、实践等实际业绩,申请认定相应级别的“双师”,且不受初、中、高“双证”等级的限制。
2023年我省职业学校将全面完成首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力争“十四五”期末建立健全产教融合、特色鲜明、分层分类的江苏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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